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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时的赠与想撤就撤?错!这3种情形,赠与后也不能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分家析产中常伴随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如赠与房产、车辆),但很多人认为“没过户就能随便撤”,实则存在3种法定情形,赠与后不得撤销,即便未办理过户登记也需履行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条,赠与的撤销并非无限制,需区分“可撤销”与“不可撤销”情形。

三种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一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父母为保障子女生活、履行抚养义务而赠与的财产,或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父母承诺赠与的房产,不得随意撤销;二是已经实际履行的赠与,如父母已将房屋交付子女居住、车辆交付子女使用,且子女已实际占有使用多年,即便未过户,父母也不得无故撤销;三是公证过的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父母不得单方撤销,除非子女严重侵害父母权益。

典型案例:老李因儿子长期照顾瘫痪的自己,在分家协议中承诺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后因女儿反对想撤销赠与,法院认定该赠与属于道德义务性质且已公证,判决老李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反之,若父母仅口头承诺赠与,未公证、未交付,且不涉及道德义务,未过户前可撤销。

常见误区:将“分家赠与”等同于普通赠与,认为只要没过户就可随时反悔。建议赠与方:明确赠与目的,若属于道德义务赠与(如报答赡养、保障抚养),可办理公证增强效力;接受赠与方:及时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若暂时无法过户,需保留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如居住证明、缴费凭证),避免父母事后撤销;分家协议中需明确赠与的性质、履行期限,减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