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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写子女名就是他的?老妈同住67年胜诉背后的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等于完全归子女个人所有,若存在“共同创造、共同生活”情形,父母仍可能享有共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可由两个以上主体共有,而共有关系的认定并非仅看登记,需结合财产来源与家庭实际情况。

扬州刘与儿子张某甲共同生活67年,房屋登记在张某甲名下,但法院认定刘享有共同共有权。判决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设立物权”,房屋建造时刘作为家庭成员参与共同创造,即便后续登记在子女名下,也不能否定其共有权益。

实务中,此类财产的认定需满足双重条件:其一,父母需在房屋建造或购买时存在“实质性贡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出资、参与劳作、提供土地等资源;其二,需存在“长期共同生活且未明确约定归属”的事实状态,形成“家庭共同体”的客观表象。若父母仅为“挂名登记”且无实际参与,则难以突破登记的物权推定效力。建议通过“书面共有协议+资金流水留痕+生活痕迹证据”的组合方式,固化共有权基础,避免口头约定的模糊性。此类规则不仅保障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也体现了《民法典》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与实质公平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