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没写这一条?90%的纠纷都栽在“居住权”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分家析产时若忽略居住权约定,极易引发后续矛盾。《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需明确住宅位置、居住期限等条款。家庭成员可通过此条款为老人或弱势成员设定居住权,即便房产分配给子女,权利人仍可继续居住。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要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约定,可能无法对抗第三人。李某兄弟的分家协议中明确父母居住在二号院落,若已办理居住权登记,则受法律绝对保护;若未登记,父母仍可依据协议主张使用权,但对抗效力较弱。
若协议未约定居住权,法院可能结合《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为无房居住的老人、未成年人等设定临时居住权,由房产所有人提供必要住房。建议分家时专门列明居住权条款,明确期限与条件,必要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