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析产和继承纠纷能否一并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一、摘要
析产是指财产在与其他人的共有状态中没有确定份额,需要法院审理确定。继承是指对确定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继承。主流观点支持一并处理;个别法院会以内部规定为由要求先审理析产案件,后审理继承案件,分步进行。
二、解析
1、民法典继承编对此没有规定, 民法典只是说遗产分割时要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没有相关规定。
3、《人民司法》杂志支持合并处理,《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能够代表最高院的意见。
4、地方高院支持合并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支持了合并审理。
5、上海静安法院案件
法院内部规定只能审理其中一个法律关系,要分步进行,没有书面规定。我认为该法院没有依据,与国家的规定不一致,限制了当事人权利。
三、相关依据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人民司法》研究组——《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5期(总第602期)
《继承法》第26条第2款(现1153条)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所以,对于来信提到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二条 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