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家析产问题的法律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摘要:分家析产作为中国特有的家事问题,长期并普遍的存在于城乡社会中;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缺少对其相应规定,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这类案件裁判的巨大差异,严重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本文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分家析产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 分家析产;赠与;家庭共有
一、
分家析产的概述
(一)分家析产的概念
所谓分家析产,实际上是由分家和析产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分家是指经过家庭成员的商议后,原本由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部分可能还有孙子女组成的大家庭,由于大家长的死亡、家庭成员之间不和睦或者在某个或数个子女因婚姻关系形成小家庭后因不同的理由和动机,需要从原大家庭中分离,从而把原大家庭分成数个小家庭的行为。而析产是指由于中国传统的生产生活习惯,原大家庭的财产产权主体模糊,习惯上认为这个家庭的财产就是大家共有的财产,而在分家时,会产生数个利益小家庭,因此需要将这个共同财产重新分配至各小家庭,而各小家庭得到分配后的财产便成了个人所有的性质。分家和析产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因果关系,一个家庭决定分家,则必然导致家庭中财富的析产。
(二)与财产继承的区别
财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近亲属依据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由继承人依法无偿占有该财产的行为;而分家析产,是因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行为。
首先,应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父母的个人合法财产,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区分开来之后,分别进行继承活动和分家析产活动。
其次,两种财产的性质也完全不同: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等;分家析产的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财产。
最后,在继承和分家析产活动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置方法也不同:1、继承,按遗嘱内容或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2、分家析产,按人口和其他标准平均分配。
二、
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关系
关于分家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一种赠与性,即父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家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其原因在于对于“析产”这一阶段中没有对“产”充分地“析”清。“析”是指在原本产权模糊的以家庭为主体的财产中,把各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双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从中辨析出来,留下的就是家庭财产了。而具体来说,家庭财产的主要来源有:1、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创造获得的财产;2、以家庭为单位获得的赠与和继承的财产;3、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但自愿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4、家庭成员没有充分理由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推定为家庭财产。当完成“析”这一步骤后,再依照财产的不同属性适用不同的规则。因此,分家析产协议不能定性为一种法律关系,而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混合,即赠与、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对共有物的分割等,其适用的法律规则由其中包含的不同法律关系类型分别决定。
三、
分家析产适用的现行法律
根据对上述法律关系分析,在厘清家庭财产权属的基础上对分家析产适用的法律规定应视情况予以运用:
(一)分家的财产归属于父母的情况
如果用于分家的财产属父母双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而在分家析产协议中将这些财产分配给某些家庭成员的,则应视作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处分的问题;应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赠与合同的规定。
(二)分家的财产归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
如果分家的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则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应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分割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对实物进行分割或折成价款分割。
(三)分家的财产既有父母的财产又有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
如果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应将财产区别开来,按赠与和共有物分割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
(四)分家时,对于家庭共有债务的分配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家庭共有债务即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家庭成员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务。在分家析产时,对于该部分债务的分配,首先应以家庭现有财产进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在分家时约定由谁偿还,并约定偿还的金额,根据清偿协议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四、
在分家析产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要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区分开来。析产的只能是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个人的财产不属于析产分割的范围,也不能纳入到析产分割的范围;
(二)分家析产除了家庭内部成员协商一致的分配方案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家庭共有财产。对于不便于分割的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应当按照有利于有专长的家庭成员进行分配,以便有利于生产作业;
(三)对于某些不便于分割的财产,也可以以特别方式进行约定作变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