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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出嫁女分家析产诉讼办案小记

妇女权益保护:三年打官司的曲折路,一波三折,峰回路转。公平、正义最终得到了捍卫。这座英雄的城市没有蒙羞。

                   大事记:

一审开庭四次,原告张女士(化名)被判决驳回了,败诉。

张女士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以实体审理严重不符,发回重审(重新一审),更换合议庭和法官审理。

重新一审:终于支持原告张女士(化名)的要求,胜诉!

对方上诉,再次二审,被法院驳回。

对方申请再审,没有得到支持。

经强制执行后,出嫁女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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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历程:

一、十年婚姻梦碎,启动一审。

十多年前,张女士(化名)远嫁千里之外,落户男方家,生儿育女,发家致富,建房置地。但是,近年来,由于住处房屋土地被征收,男方企图独霸家产,驱赶女方净身出户,引起分家析产和离婚纠纷。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家析产,获得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但是,一审败诉了,被法院已没有离婚为由,不支持婚内分家析产。

1、原告张女士因婚姻关系成为被告的近亲属,双方回到男方家乡城郊某号房屋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劳动,已有十多年。

作为一名远嫁千里之外的农村妇女,原告张女士尽忠职守、全心全意为小家、大家庭服务,相夫教子,任劳任怨,不为名利。但是,原告没想到农村拆迁“一夜暴富”效应之下,家公家婆形同陌路,枕边人被告一可以共苦却不能同甘,拳脚相加,驱逐原告净身出户。拆迁之后,原告居然陷入无家可归、子女隔绝、无房可住、失去保障、一无所有的困境。

原告作为农村家庭户成员,十几年长期居住在小组某号房屋,是某区政府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有权按一定份额分得房屋土地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小组某号房屋土地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由原告夫妇出资增加土地、加建房屋,扩建和加建部分价值已远远大于旧房价值。原告张女士有权要求分得小组某号房屋土地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价值的20%份额。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属于民生问题。

2、婚后十多年来,原告与被告依靠勤奋努力,共同经营,逐步积累家庭收入,陆续装修房屋、加高建筑物,增加附属小院土地,耗资数十万元,使得房屋从旧平房变成了两座综合楼房,原告对家庭作出了重要贡献。

《包公案--审遗嘱》 之提问


3、数年前,村里的房屋土地将由某政府征收拆迁,会进行巨额补偿,还有安置房,一夜暴富使得被告的心理严重扭曲、心态急剧膨胀,他们故意隐瞒征收进展,以户主名义侵占了其他成员的拆迁利益;企图驱赶原告,霸占拆迁利益,嫌弃原告,借机谩骂、殴打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逼迫原告搬走在外租房。

4、本案析产纠纷的程序处理:对大家庭的共同财产和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一并查明后,对涵盖两者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直接进行析分,不必等到离婚诉讼中另行分割。能查明即可处理,先查明、先处理,不一定要先析产后离婚或先离婚后析产。家庭成员之间出现分家、分居、分户、离婚或分开情形的,均可以要求分家析产。

注:离婚不是分家析产的前提。不必在离婚诉讼中另行分割共同财产。

二、二审纠错【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发回重审的理由是:(1)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夫妻、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的有关重要事实;(2)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分家析产的请求,依据和理由不足,处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夫妻未离婚但是有重大理由分家析产的,可以要求析分共同财产。

一审原告胜诉: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判决被告应支付某市某房屋征收补偿款数十万元给张女士。----【约为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五分之一】

理由是:家庭共有财产形成期间,家庭成年成员有张女士等多人,按照家庭成年成员四人分割上述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考虑到建房时张女士结婚不久,且多年在外另行租房居住经营手机店,两人经济能力及对建造房屋贡献明显低于父母,在难于区分张女士夫妻各自对建房所作贡献大小的情况下,酌定张女士对房屋共有部分享有20%份额。

三、对方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张女士辩称:1、张女士的诉讼主体适格,本案是分家析产纠纷,且共有人有理由请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2、对方户主是代表家庭户与政府签收征收补偿协议,张女士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分家析产纠纷。争议焦点有:1、一审法院认定张女士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是否正确;2、张女士是否具备起诉条件。

1、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张女士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是否正确问题。经查,对于该房屋第二、三层建造、装修及简易房。

首先,上述房产的建造均发生在张女士婚后。

其次,张女士亦提供了支出建材费单据、工钱记录等证据,来证实张女士夫妇有参与建设房屋。

第三,根据一审法院向村干部、村民调查笔录,并不能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