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管雅楠律师代理分家析产案,助我方当事人母女获得安置房所有权和租房补贴6万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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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邓某M(已去世)与被告刘某C系夫妻关系,被告邓某B与邓某M(已去世)、刘某C分别系父子、母子关系,原告杜某T与被告邓某B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分别为长女邓某J,次女邓某X。2007 年下半年,三河市YJ开发区NCK村进行第一次征地拆迁,邓某M(已去世)作为被拆迁人,原、被告共同作为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与四季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依据NCK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原、被告作为此次拆迁的安置人,每人享有3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后邓某M(已去世)作为被拆迁人使用了全部安置指标签订了购房协议,共被安置了两套房屋,分别位于河北省YJ镇TYC小区5-4-2503(房屋面积约78平方米)和TYC小区 5-3-2304(房屋面积约110平方米),现房屋均登记在邓某M(已去世)名下。
2017年,NCK村又进行了二次拆迁,三原告与被告邓某B再次作为被安置人进行二次拆迁安置,每人亦享有3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被告邓某B与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优惠购房协议书,购买了两套房屋,分别为TYC五期81号楼1单元1305和81号楼2单元501。2021年4月份,被告邓某B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杜某T离婚,2021年10月1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做出(2021)冀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杜某T与被告邓某B离婚,婚生女邓某J、邓某X由原告杜某T抚养,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次拆迁安置所分的回迁房两套均登记在被告邓某B父亲邓某M(已去世)名下,回迁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若在本案中处理该房屋权属,很有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拆迁安置利益未予处理。后被告邓某B不服一审判决内容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告邓某B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认为,根据回迁安置政策和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原告作为YJ开发区NCK村村民,是拆迁腾退时的被安置人口,按照拆迁政策享有每人3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购房指标。原、被告因本次拆迁腾退购买的2套定向安置房屋,5人的购房指标被混合使用,原、被告各方对所购2套回迁房共同享有财产权益。现原告杜某T与被告邓某B也已离婚,原告和被告共同居住使用房屋存在现实障碍,且此前各方未就安置房屋进行内部分配,现各方就涉案安置房屋的权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和律师的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如TYC五期81楼1单元1305号房屋和TYC五期81楼2单元501号房屋于2024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交付手续,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所有。在实际交付时房屋总面积多于140㎡的部分,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自行补交房屋价差款;如交付时房屋总面积低于140㎡,退还的差价款归被告邓某B、刘某C、邓某L、邓L所有。位于三河市YJ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TYC5-4-2503 房屋和TYC5-3-2304房屋归被告刘某C所有。
二、如TYC五期81楼1单元1305号房屋和TYC五期81楼2单元501号房屋于2024年4月30日前未办理交付手续,则位于三河市YJ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TYC5-4-2503 房屋归杜某T、邓某J所有,被告邓某B、刘某C、邓某L、邓L于2024年5月31日前协助原告杜某T、邓某J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TYC五期81楼1单元1305号房屋归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所有,被告邓某B、刘某C将该房屋认购手续交付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在上述1305号房屋实际交付时房屋总面积多于70㎡的部分,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自行补交房屋价差款;如交付时房屋总面积低于70㎡,退还的差价款归被告邓某B、刘某C、邓某L、邓L所有。TYC5-3-2304房屋和TYC五期81楼2单元501号房屋归被告刘某C所有。
三、被告邓某B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某T、邓某J、邓某X租房补贴款60000元,如按第一项履行,被告邓某B于房屋交付当日给付;如按第二项履行,则于被告邓某B、刘某C、邓某L、邓L协助原告杜某T、邓某J办理三河市YJ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TYC5-5-4-2503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给付。四、原被告双方对家庭财产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