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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家庭共有财产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俗话说:“树大分杈,人大分家。”所以,“分家”就像长大的树自然要分杈一样成为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分家”并不是将一个家分成若干个家这么简单,“分家”往往还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分配、分家后父母及其他原家庭成员的赡养、依附等问题,其中,最容易引发家庭矛盾的就是家庭财产分割。因此,分家析产诉讼也成了很多家庭成员解决纠纷、化解僵局的有效途径。但分家析产以财产共有为前提,如果争议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则都不能主张析产。因此,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明确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

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洪某于1993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06年,李某、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位于梅州市XX小区X房,该房于2007年1月登记于被告罗某(洪某婚前之子,已成年,有稳定工作)名下。2018年,李某与洪某诉讼离婚,洪某主张涉案房屋是罗某个人财产,故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未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理。2018年11月,李某遂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梅州市XX小区X房为李某、洪某、罗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李某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并要求将该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和居住使用,李某补偿房屋价值的50%价款给罗某、洪某。

法院裁判要点: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诉辩意见,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涉案房产为被告罗某代表登记,属家庭共有财产,请求分割是否有理?

根据原、被告确认的涉案房产购买价值及原、被告各自确认的出资情况,该房大部分出资为被告罗某个人,双方对购房初衷说法不一,双方陈述的房屋购买、装修过程、居住情况也不一致。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系基于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取得、共同出资构成为基础,且涉案房屋非原、被告唯一住房,原、被告家庭内部对涉案房产未形成共同出资购买的合意,原告李某提供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有共同出资的事实,而家庭成员中没有书面共同约定。因涉案房产登记在罗某名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法认定涉案房产属被告罗某代表登记,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经法院二审、再审,李某的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

律师解析

分家析产纠纷解决的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置问题,对于这类纠纷首先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只有诉争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时才能进行析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分割范围。

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实践中一般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其一,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其二,诉争财产是否基于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或基于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等形成;

其三,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

如果无法从上述几个方面有效证明诉争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则主张分家析产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上述案例中,李某主张对诉争房产进行析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应当首先证明诉争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否则,李某即无权主张析产。

诉争房屋虽然在李某、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李某与洪某、罗某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但各方并无家庭共有财产的书面约定,李某也无法举证证明诉争房屋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的贡献或出资取得。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李某主张分割诉争房屋也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结语

分家析产纠纷基本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或者个别家庭成员独占财产所引起的,现实生活中父子、婆媳、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反目成仇的故事经常上演,但基于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归属往往并无明确书面约定,也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一旦纠纷发生,举证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家庭纠纷通常也很难处理,而主张分家析产的一方一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诉争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就会面临败诉风险。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对于家庭共有财产,一定要有固定共有事实及相关证据的意识,避免纠纷发生时因举证不能而丧失财产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