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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能否要求领取过渡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吴与小程结婚后将户口迁至小程户内,后该户房屋拆迁,小程父亲作为户主签订安置协议,小吴为安置对象之一。不久后小吴与小程离婚,其他家庭成员均已获得现房安置,仅小吴需过渡,拆迁部门按年发放过渡费,均由小程母亲领取。小吴多次要求返还过渡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本年度上半年过渡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的小吴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能否要求领取专属过渡费?法院审理认为过渡费是针对需过渡的安置对象发放的专项费用,小吴是唯一需过渡的对象,该费用应归其所有,判决小程母亲限期向小吴支付相应过渡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过渡费中,针对特定安置对象发放的专项费用,应归该对象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变化或家庭其他成员代领而改变归属。本案中,小吴虽与小程离婚,但仍是拆迁协议明确的安置对象,且是唯一需要过渡的人员,过渡费的发放目的是保障其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小程母亲代领后应及时返还。实践中,拆迁安置中的专项费用(如过渡费、高龄补贴等)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特定对象所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得擅自占有;代领人应履行返还义务,避免因不当占有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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