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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后参与房屋翻新,能否主张分割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与妻子育有一女小杨、一子小杨明,家中老宅由老杨夫妻早年建造。小杨出嫁后偶尔回家居住,后老宅翻新时,小杨称自己出资十万元,主张分割老宅北正房的两间房屋。小杨明辩称小杨已出嫁,且不清楚其是否实际出资,不同意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嫁女儿小杨参与房屋翻新并主张分割房产,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法院审理认为小杨主张的翻新仅涉及加隔断、改造水电等,未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建造,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实际出资,故驳回小杨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需以当事人对财产有实质贡献为前提,单纯的表面翻新改造且无充分出资证明的,难以认定对房屋权属享有份额。本案中,老宅的主体结构由老杨夫妻建造,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小杨虽主张出资翻新,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事实及对房屋主体建造的贡献,因此无法获得房产分割权益。实践中,家庭成员参与房屋建设或翻新时,应保留出资凭证、施工记录等证据,明确产权归属意愿,避免日后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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