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能否分割岳父母家的拆迁安置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罗系上门女婿,与老李家女儿小李结婚后,与老李夫妇共同生活。2016年村庄拆迁,老李作为户主签订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包含老罗在内共5人,获得安置房、商业用房及各项补偿款。老李领取全部拆迁权益后,未向老罗支付相应份额。2024年老罗与小李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一套安置房归其所有,分割商业用房权益及各项补偿款、车位折价款。老李一方辩称拆迁房屋系其出资修建,拆迁款已用于家庭生活消耗,无车位权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门女婿老罗能否分割岳父母家的拆迁安置权益?法院审理认为老罗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专属权益,确认一套安置房归其所有,支持10平方米商业用房权益及部分安置补助,因无证据证明存在车位,驳回相关诉求,老罗需支付房屋面积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上门女婿若已将户籍迁入岳父母家,且被列入拆迁安置人口,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权益,该权益不受其上门女婿身份影响。本案中,老罗作为被安置人口,按政策应分得70平方米安置房及10平方米商业用房,法院结合房屋实际情况确认安置房归属并要求补足面积差价,符合公平原则。老李一方主张拆迁款已用于家庭生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全部消耗,法院支持老罗的合理诉求合法有据。上门女婿在家庭拆迁时,应确认自己是否被列入安置人口,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离婚时及时主张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