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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签订承诺书放弃拆迁权益,事后能否反悔主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景与小文2011年登记结婚,2013年小文所在村庄拆迁,小文作为户主签订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包含老景。2015年双方离婚,老景出具承诺书,载明收到小文支付的补偿款6万元,放弃该村所有拆迁权益及过渡费,双方再无经济纠纷。后老景以未分割拆迁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经济发展用房及各项补偿款。小文辩称双方系形式婚姻,老景未对拆迁房屋作出贡献,且已放弃拆迁权益,不应支持其诉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签订承诺书放弃拆迁权益,事后能否反悔主张分割?法院审理认为老景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其已明确放弃拆迁权益,仅有权分得15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驳回其余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时出具的承诺书,若内容明确、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老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时自愿出具承诺书,放弃拆迁权益并收取补偿款,事后无证据证明承诺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其反悔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仅因拆迁政策明确老景享有15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法院才予以支持。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在签订涉及财产权益的承诺书前,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谨慎作出意思表示,避免因一时疏忽导致权益丧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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