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杨与老高等2012年结婚,婚后将户籍迁至老高所在村庄,2018年村庄拆迁,老高父亲作为户主签订安置协议,安置人员包含小杨在内共5人,每人享有70平方米安置房、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及5万元安置补助。老高父亲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后,未向小杨支付相应份额。2025年小杨与老高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利息。老高一方辩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符合分家析产条件,且拆迁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及孩子治疗。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离婚后能否单独主张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小杨作为被安置人口享有专属拆迁权益,双方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故支持小杨主张的房屋折价款、经营性用房折价款及安置补助,驳回利息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基于被安置人个人身份取得的份额,应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专属部分,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丧失。本案中,小杨作为被安置人口,依法享有70平方米安置房、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对应的折价款及5万元安置补助,该部分权益独立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老高一方以拆迁款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支付不能成立。离婚时或离婚后,当事人应明确区分拆迁补偿款中的个人专属份额与家庭共有部分,对于个人应得份额,即使婚姻存续期间未分割,离婚后仍可依法主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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