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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集体成员,能否主张祖遗宅基地及房屋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与前夫老周1992年结婚,老周2014年病故。案涉院落为老周家祖遗宅基地,无相关登记文件,老周生前分得院内一间半厦房。小赵称老周在世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院内一间半上房应归其所有,且老周侄子小吴擅自拆除厦房、老周养女小郑占用上房,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小吴、小郑辩称小赵非本村集体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老周仅分得一间半厦房且已坍塌,小赵无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小赵,能否基于与老周的婚姻关系主张祖遗宅基地及房屋权益?法院审理认为小赵未提供证据证明老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上房实际由小吴家人长期居住,厦房已灭失,故驳回小赵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与房屋权益归属展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本村集体成员享有,小赵非该村集体成员,自然无法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祖遗房屋的分割需以房屋实际存在且有明确权属依据为前提,小赵主张的上房无证据证明归老周所有,厦房已灭失且此前诉讼已驳回相关诉求,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在涉及祖遗宅基地及房屋纠纷时,当事人需重点关注自身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以及是否持有房屋权属证明、分书等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或主体不适格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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