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后原家庭共有宅基地房屋,一方能否主张分割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倪与老沈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老沈户内,共同作为宅基地立基人口申请建房。房屋建成后登记在老沈户名下,二人离婚后,老倪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使用权,主张一楼归自己占有使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原家庭共有宅基地房屋,一方能否主张分割使用权?法院认定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结合房屋结构及使用需求,判决二楼归老倪占有使用,楼梯共同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一方有权主张分割使用权。分割时需综合考虑房屋结构、各方贡献及实际使用需求,兼顾公平与实用性。本案中,法院未支持老倪要求一楼的诉求,而是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分配二楼,既保障了其权益,又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 家庭共有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应优先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避免因分割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同时兼顾各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