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及继女为拆迁安置人口,能否分割拆迁安置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蒋与再婚妻子老冒及继女小徐共同居住在老蒋父母的房屋中,房屋拆迁时,老冒、小徐均为安置人口。老蒋父母去世前留有遗嘱,将拆迁权益赠与孙子小蒋。老冒、小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权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再婚配偶及继女为拆迁安置人口,能否分割拆迁安置权益?法院认定拆迁安置权益基于安置人口确定,老冒、小徐作为安置人口享有相应权益,判决二人享有 18% 的拆迁安置权益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权益的分割需结合拆迁政策,安置人口通常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不能仅因房屋原属于被继承人就排除安置人口的权益。本案中,老冒、小徐作为拆迁安置人口,依法享有相应权益,遗嘱中侵犯其权益的部分无效。实践中,拆迁安置时应明确安置人口及各自权益,避免通过遗嘱处分他人应得的安置利益。 拆迁安置过程中,安置人口应清楚自身权益,若发现遗嘱或其他文件侵犯自身合法安置利益,应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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