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书与后续签订的分家协议冲突,以哪份文件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曹去世后,其配偶老刘与子女签订继承公证书,对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份额进行了约定并办理了产权变更。后三方又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公证书不作为分割依据,老曹的遗产份额全部由老刘继承,子女尽赡养义务。现老刘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确认房屋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公证书与后续签订的分家协议冲突,以哪份文件为准?法院认定分家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并非真实分割意愿,判决老曹的遗产份额由老刘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公证书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后续各方签订的分家协议能够证明公证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合法,应优先按照分家协议处理。本案中,三方通过分家协议变更了公证书的内容,明确了遗产归属,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实践中,签订继承相关文件时应谨慎,确有变更意愿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避免产生冲突。 涉及遗产继承的文件签订后,若需变更,应通过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明确,确保各方意思表示一致,避免因文件冲突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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