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签订承诺书放弃拆迁权益,事后能否反悔主张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文与老景登记结婚后,老文作为户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包含老景。两人离婚时,老景出具承诺书,明确放弃所有拆迁权益,老文支付其补偿款。多年后,老景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及各项补偿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签订承诺书放弃拆迁权益,事后能否反悔主张分割?法院认定承诺书系老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老景仅有权分得 15 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权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权益放弃承诺书,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本案中,老景在离婚时明确放弃拆迁权益并收取补偿款,事后无正当理由反悔,法院未支持其全部诉求。实践中,离婚时对财产及相关权益的处分应审慎考虑,签订协议前充分了解自身权益,避免因一时疏忽导致权益受损。 离婚时处理财产及相关权益时,应全面了解权益范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签字前仔细核对协议内容,确保自身真实意愿得以体现,避免事后反悔。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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