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同房产,另一方能否主张确认享有产权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秦与丈夫老郑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单位公房拆迁集资购得一套房产,登记在老郑名下。老郑在老秦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极低价格将房产转让给次子小郑,后小郑又添加妻子为共有人。老郑去世后,老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产享有 50% 产权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同房产,另一方能否主张确认享有产权份额?法院认为老秦未先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直接要求确认产权份额缺乏依据,判决驳回老秦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另一方有权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不能直接跳过效力认定主张产权份额。本案中,老秦的核心诉求是确认份额,但前提是先否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否则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会阻碍其主张。实践中,遇到配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先通过诉讼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再主张财产分割或份额确认。 夫妻应妥善保管共同财产相关凭证,发现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时,及时固定证据,优先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再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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