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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分家单但未明确房屋建设出资,能否要求返还宅基地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沈与丈夫育有两子一女,长子早年去世,长子妻子和女儿与老沈一家共同登记为宅基地立基人口。老沈丈夫去世后,老沈因重病想多分房屋份额,并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次子小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沈享有房屋90%份额并要求长子妻女搬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房屋立基人口与实际出资不一致,分家析产时如何确定份额?法院综合考虑立基情况、出资贡献、居住使用等因素,酌定各方初始份额,结合继承和赠与情况,确认小沈享有62.8%份额,长子妻女各享有相应份额,驳回要求搬离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单是家庭成员对财产分配的约定,但需结合房屋实际建设、出资及使用情况综合认定效力。本案中,崔某虽持有分家单,但未能举证证明房屋翻建出资情况,且其非本村集体成员,影响宅基地相关权利主张。实践中,分家时应明确房屋出资、归属及后续处置方式,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后续争议,同时集体成员资格是享有宅基地相关权利的重要前提。 签订分家单时应详细载明财产细节、出资情况及权利义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纠纷中,需关注自身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资格,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权益无法实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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