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立基人口与实际出资不一致,分家析产时如何确定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沈与丈夫育有两子一女,长子早年去世,长子妻子和女儿与老沈一家共同登记为宅基地立基人口。老沈丈夫去世后,老沈因重病想多分房屋份额,并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次子小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沈享有房屋90%份额并要求长子妻女搬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房屋立基人口与实际出资不一致,分家析产时如何确定份额?法院综合考虑立基情况、出资贡献、居住使用等因素,酌定各方初始份额,结合继承和赠与情况,确认小沈享有62.8%份额,长子妻女各享有相应份额,驳回要求搬离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的份额认定不能仅看立基人口登记,需综合考量房屋建造出资、婚姻变动、日常维护及实际居住等多重因素。本案中,虽然部分被告登记为立基人口,但房屋建造时的实际情况影响份额划分,同时继承和赠与行为也会导致份额变动。实践中,家庭成员在分家析产时应秉持公平原则,充分举证自身对房屋的贡献,避免仅以登记信息主张全部权益。涉及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时,应提前梳理房屋建造、出资、登记等相关证据,明确各方贡献,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因份额争议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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