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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分家协议由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村房屋,灭失后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张去世后,其户口已迁入城市的儿子小张依据《分家协议》,继承了老张名下位于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并依法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数年后,该房屋因年久失修自然倒塌灭失。小张欲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但村委会以其非本集体成员、且房屋已灭失为由,拒绝其使用宅基地。双方遂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按一户一宅原则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具有专属性与非流转性,通常与地上住宅呈房地一体关系。非本集体成员即便合法继承了农村房屋,其权利亦限于房屋本身,不得据此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若所继承房屋已倒塌、灭失或被他人拆除重建,随房屋存续而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告消灭,继承人无权据此继续占用、复建或主张与宅基地相关的权利与利益。因此,即使小张依法继承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其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随案涉房屋的灭失而消灭,因此小张不得重建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八条: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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