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家庭成员补签分家协议,协议内容与遗嘱内容冲突时,哪个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王夫妇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名下房屋由女儿小王单独继承。老王夫妇去世后,在家庭会议上,长子王大提出传统应由儿子继承家业,要求重新分割。家庭成员(包括小王)最终补签了一份《分家协议》,约定房屋由王大与小王共同继承。后小王反悔,手持遗嘱要求单独继承房屋。王大则主张分家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协议履行。双方就遗嘱与分家协议的效力优先性问题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老王夫妇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是确定遗产归属的首要依据,应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适用。因此,按照遗嘱,房屋本应由小王单独继承。但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即转化为全体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此时,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权利人对其共有财产的自愿处分行为,其性质是民事合同。本案中,家庭成员签订的《分家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之日起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当该协议与遗嘱产生冲突时,应以协议为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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