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签订后,房屋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过户,守约方能否主张继续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将家庭共有房屋中属于王某的份额转让给李某。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补偿款。但当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被告知该房屋所在地块因城市规划调整已被冻结产权登记,暂停办理所有过户手续,解冻时间未知。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待政策解冻后办理过户;王某则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协议,退还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一时无法履行,守约方能否主张继续履行。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家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李某已经按约履行支付了补偿款,王某若不协助其办理过户,则构成违约。本案中,不可过户的原因是当地政策调整,这导致过户手续被暂停,是一种暂时性障碍,并不会导致合同因目的完全无法实现而解除,等该障碍清除,仍能完成过户。因此,李某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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