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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时未明确约定房屋公摊面积的分割方式,公摊部分咋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兄妹二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协议中仅载明“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支付折价款30万元”,但未明确房屋的公摊面积如何分割。后张某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包含专有部分与公摊部分。赵某认为折价款应包含公摊面积价值,张某则认为公摊面积不应单独计价,双方就补偿对价是否充分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处理本案需要注意:不动产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含公摊)具有物理与法律上的不可分性。分家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通常指该物业的整体产权,自然包含其对应的公摊面积份额。公摊面积(如楼道、电梯间)虽不独立登记,但其价值已体现在房屋整体市场价值中。因此,折价款的计算基础应是包含公摊面积以及房屋专有面积在内的房屋总价值。若分家协议中未明确分割方式,则公摊面积随专有部分一并处分,无需单独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议不成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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