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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分家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能否参与房屋份额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王去世后,留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其子女中,儿子小王仍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女儿王小美因外嫁,户籍已迁出,不再属于本村集体成员。在分割遗产时,小王认为王小美已非集体成员,无权分割宅基地房屋。王小美则主张其对房屋有合法的继承权。双方就非集体成员子女能否参与分割房屋份额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绑定,非本集体成员原则上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然而,建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因此,对于父亲留下的宅基地房屋,王小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之一,可以继承并分割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份额。但需明确的是,这种继承的客体是“房屋所有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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