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兄长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父母遗留的房屋归兄长所有,兄长补偿李某1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获悉该房屋市场价值约为150万元,其应得份额远高于10万元补偿。李某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分家协议。其兄长则抗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李某当时对房屋价值有基本了解,不同意撤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律上的“显失公平”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一方具有明显优势;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意愿。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能否通过认定协议的签订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从而撤销该协议。在审理裁判时,需要综合考量一下几个要素,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第一,利益失衡的严重程度。本案中,补偿款10万元与房屋份额市场价值150万元存在巨大差异,符合该要件。第二,当事人的认知状态。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分家协议》时均处于清醒状态,有是非辨别能力,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李某无法获知房屋的真实价值,从而做出了非真正自主的意思表示,因此满足第二个要件。第三,协议的性质:分家析产涉及家庭成员间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利益平衡,与普通商事合同不同,法院更注重实质公平。综上,法院应当支持撤销该协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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