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保留父母居住权,父母能否单方撤销约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夫妇与儿子小王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家庭共有房屋归小王所有,但同时明确约定“老王夫妇有权在该房屋内终生居住”。协议签订后,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小王名下。后因家庭矛盾,小王驱赶老王夫妇,不让其居住在自己家中。老王夫妇欲撤销该赠与,主张收回房屋。小王则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父母无权单方撤销。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分家协议本质上是老王夫妇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儿子小王,但同时为小王设定了保障父母终生居住的义务。这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小王如果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即保障父母的终身居住权,那么赠与人老王夫妇有权撤销赠与。其次,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并经登记而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已经通过《分家协议》设立了老王夫妇的居住权,且经所有权登记实质上确认了居住权的有效性,因此小王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最后,由于小王驱赶老王夫妇,没有履行保障居住权的义务,所以老王夫妇有权撤销赠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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