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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分家时,已分户的子女与未分户的子女在份额分配上有无顺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其子女中,长子王大已独立分户,另申请有宅基地;次子王二未分户,户籍仍在原家庭户内。在分割父母遗产时,王二主张自己未分户,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对房屋有贡献,应多分或享有优先权。王大则认为二人继承权平等,应均分。双方就分户状态是否影响继承份额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王大已分户且另获宅基地,其原则上丧失了再以自己名义申请新宅基地的资格。而王二未分户,其作为原宅基地上农户的一员,在理论上更符合继续使用该宅基地的身份条件。但是要注意,本案涉及遗产分配问题,建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父母的合法遗产,适用《民法典》的法定继承规定。继承权的确定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法定因素,与子女是否“分户”无关。因此,对于案涉房屋的分配顺序以及份额分割上,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因此,王大和王二作为子女,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份额在原则上是均等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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