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分家析产,未约定贷款偿还责任的,剩余房贷如何分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的商品房归王某所有,但未明确该房屋尚未还清的80万元银行贷款由谁承担。后王某无力独自偿还月供,银行向王某和李某共同催款。李某以其已放弃房屋所有权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仍需共同偿还房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屋贷款合同是王某、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双方对银行承担的是连带偿还责任。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是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因此,银行有权向王某和李某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主张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即使房屋归王某,若王某断供,银行仍可向李某追偿。综上,房屋剩余的房贷,应当由王、李二人共同偿还,不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限制。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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