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签订协议起还是主张权利被拒绝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王A与兄弟王B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祖宅归王A所有,但其需支付补偿款给兄弟。协议签订后,王A一直居住该房但未支付补偿款,其兄弟也一直未主张。2025年,王B突然起诉,要求王A支付补偿款。王A辩称,该债权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签订协议时起算,还是从权利人最近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分家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补偿款等金钱债务,其诉讼时效并非简单地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起算点的关键,要看履行期限是否确定。若事先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协议中未约定支付期限,权利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需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并且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不履行时起算。本案中,兄弟二人签订的《分家协议》并未约定补偿款支付的期限,因此债务人王B有权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应从王B首次主张权利且义务人王A明确拒绝履行时起算。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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