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时,已经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能否直接参与分割原家庭共有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与妻子(已故)育有三子一女。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劳动,积累了一处祖宅和若干存款,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王老先生去世前未进行分家。三子一女中的长子于五年前病故,留下妻子张某和儿子小王。现王老先生去世后,次子与三子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但就长子之妻张某及儿子小王是否有权代表长子参与分割产生争议。次子与三子认为,分家是健在兄弟之间的事,张某与小王作为外姓人(儿媳和孙子)无权直接参与。张某与小王则认为,其作为长子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长子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享有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析产分割的财产范围是现存的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主体原则上是共有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人。本案中,长子生前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劳动,对家庭财产的积累作出了贡献,因此他无疑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之一。其去世,并不导致其生前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自动归于其他共有人,而是转化为其遗产。因此,本案的处理方式是,先从现有的家庭共有财产总额中,析分出属于已故长子(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份额作为其遗产,再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其配偶张某、儿子小王,以及其父亲王老先生,依法定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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