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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中涉及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在财产交付前赠与人能否任意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父与陈母育有两子。为安排家庭财产,一家四口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家庭共有的A处房产归长子所有,B处房产归次子所有,陈父名下存款20万元赠与次子作为购房补贴。协议签订后,A、B房产分别办理了过户,但陈父一直未交付20万元。后因家庭矛盾,陈父与次子关系恶化。陈父遂表示撤销对次子的20万元赠与,不再支付该款项。次子则认为,该赠与条款是分家协议的一部分,且自己已接受,陈父无权单方撤销。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属于分家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其撤销规则是适用分家协议的整体约束力,还是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一份完整的《分家协议》通常包含两个核心部分:一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二是家庭成员间可能存在的赠与或补偿安排。本案中,A、B房产的分割属于典型的共有财产分割;而陈父将其个人存款20万元给予次子,则属于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构成赠与。如果该赠与是独立的、无条件的馈赠,与分家析产无关,则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陈父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如果该赠与是分家协议的整体安排之一,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得仅就该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陈父无权撤销相关赠与条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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