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成员擅自将家庭共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他成员能否主张分家析产更正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一家四口(王某夫妇及两个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出资翻建了祖宅。翻建过程中,家庭成员均有出资出力,但办理新产权证时,长子利用保管家庭证件之便,擅自将房屋登记为其个人单独所有。多年后,因家庭关系不睦,王某夫妇及次子发现此事,要求长子将房屋登记更正为家庭共有,并依法进行分家析产。长子则辩称,其作为登记权利人,对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其他家庭成员仅对其有债权(出资款返还请求权),无权主张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部分成员利用优势地位将财产擅自登记于个人名下,是否能够直接改变财产共有的实质?在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中,我们要明确,家庭共有关系优先于形式登记。本案房屋由全家共同出资出力翻建,并用于家庭共同居住,已事实形成家庭共有财产。长子擅自登记的行为,属于利用家庭内部管理漏洞实施的无权处分,并不能合法地使其从共有人之一转变为单独所有人。本案中,王某夫妇、次子可以直接提起 “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判令长子协助办理更正登记,进行权利救济,之后再请求分家析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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