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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转移给一方单独所有,其他共有人能否主张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小陈。小陈出社会参加工作后,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为父亲陈某、母亲李某、儿子陈小某三人“按份共有”(未约定具体份额)。之后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 《家庭财产约定协议》,明确约定:“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即本案房屋),原为三人共有,现经全家协商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儿子陈小某一人所有,作为其今后家庭生活的基础。父母陈某、李某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一切权利。” 协议由三人共同签字确认。但此后,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23年,因家庭矛盾激化,陈某与李某向法院起诉儿子陈小某,主张:1.该协议本质上是对其个人财产份额的“赠与”;2.要求撤销该赠与,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共有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人签订的《家庭财产约定协议》是赠与合同还是分家协议,这直接影响到案涉房屋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及第三百零四条,家庭成员之间签订协议将房屋处分给某个家庭成员的,属于各家庭成员对处分家庭共有财产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性质为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人无偿将标的物赠与受赠人的赠与协议。本案中,《家庭财产协议》是各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应予履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撤销赠与为由主张分割房屋。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某与李某的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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