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后能否不征契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育有长子李甲、次子李乙。2005年,以家庭共同积蓄(父母出资为主,两子有部分收入投入)在李某名下的县城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四层楼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登记为父亲李某、母亲王某、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四人“共同共有”。之后,因家庭发展需要,经全体共有人友好协商,签订了《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决定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办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税务窗口告知需要缴纳契税,因为产权发生了转移。李某一家认为这是家庭内部财产的分割,并非买卖、赠与等交易行为,不应征税,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征契税的申请。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案件发生时的《民法通则》等法律,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因此,李某一家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要注意,对分家析产后的房屋不征收契税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第二,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登记了一家四口人的名字,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关系,因此满足不征契税的条件。
【相关法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上述分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2.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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