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动迁利益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大爷、李婆婆系夫妻,共生育张一、张二、张三3位子女。后而夫妻俩相继去世,张三未婚,无子女,于2014年死亡。诉争房屋承租人为张三,在册户籍在张三死亡后为张二1人。张一从未居住过系争房屋。2021年,张二与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张三承租的系争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利益362万元。2022年,张一向法院起诉张二。诉讼请求为:确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系被继承人张三的遗产;判决张一依法继承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50%。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不是张三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动迁利益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承租人去世的时间。如果承租人在动迁前去世,则房屋的承租及居住使用权利在其死亡时就终止,之后再开始动迁获得的补偿利益就与承租人无关。本案属于该情形,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诉争公房所产生的征收补偿利益非承租人的遗产。如果是在征收后去世的,则承租人应得的补偿款按继承处理。
第二,“公房”是否属于“只有承租人的公房”。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第一条规定:“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只有承租人的公房”是指房屋只有承租人一人户口,无其他户口在内。本案中,张三死亡后,案涉房屋内还有张二的户口在内,因此不符合该情形。
最后,物业是否已将房屋收回。对于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在其死亡后,根据相关政策,物业公司有权对房屋进行报空处理。如果没有及时提出继承而导致房屋被报空处理的,也无法作为遗产继承。
【相关法律】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一、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