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房屋建造但与家人共同居住的,能否主张对该房屋有共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田(男)与老宋(女)原系夫妻关系,因老田系招赘结婚,婚后老田与老宋的父母宋老爷和刘婆婆共同生活,老田与老宋婚后育有一子小宋。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宋家决定为老宋两口子购买一套房屋,期间老田和老宋因在外打工,未出资出力,购房款系宋老爷夫妇举债而得。之后老田、老宋、宋大爷、刘婆婆以及小宋共同生活在该房屋中。现老田与老宋因矛盾频发、感情破裂,准备起诉离婚。老田向法院请求判定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自己应当分得一定份额;老宋则认为该房屋为自己的父母出资购买,系宋老爷和刘婆婆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诉争的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宋老爷、刘婆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诉争房屋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判定购房款的来源。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宋老爷与刘婆婆通过举债的方式购买,老田在购房过程中未出资,因此虽然五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该房屋也并不是家庭成员共同创造、积累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据此,不能认定为诉争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老田不能主张对房屋的共有权,也不能因此分割房产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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