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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是在当事人受胁迫的条件下所作,是否具有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田老先生名下有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是其与已故妻子的主要遗产。2022年5月,田老先生因急性重症住院,病情危重,需进行重大手术。在手术前一天的傍晚,次子田某携带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协议核心内容为:田老先生自愿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次子田某个人所有。当时,田老先生因对手术充满恐惧,身体疼痛不适,且病房内无其他亲属在场。在精神高度紧张、判断力显著下降的情况下,他未及细看协议内容,便在田某的催促下签了字。手术后,田老先生经治疗康复出院,认为自己在受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作出了非真实意思表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在特殊情境下签订的财产处分协议,是否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撤销。田某选择在“手术风险大”这一特殊时间节点,利用父亲对生命健康的极度担忧和恐惧心理进行施压。这种利用他人处于危困状态,使其产生心理强制,从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胁迫”。其次,田老先生在签约时处于重病状态,其意识状态、认知能力显著降低,因此其签字的行为不一定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田老先生可请求撤销该协议,法院对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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