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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家庭共同使用的,能否被划入析产的对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蒋(化名)婚前买下一套房屋,与老徐(化名)结婚后,二人在该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近二十年,并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是蒋老大、蒋老二、蒋老三(均为化名),一家人曾将该房屋中的一个房间单独进行出租并获得租金收益,三个子女还曾出资修缮翻建过该房屋。现老蒋因患病不幸去世,去世前未对该房屋立下遗嘱,一家人对该房屋的继承方式产生争议。法院有两种判决意见,一种是将该房屋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一种是将该房屋视为老蒋婚前个人财产,两种意见的不同对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产生了不同影响。法院最终采取第一种意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简述为《意见》)第12条的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解决。虽然案涉房屋是老蒋婚前所购买的,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应由继承人平等分割;但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由老蒋和老徐长期共同使用并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出于平等公平原则的考虑,应将案涉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进行五五分,再将老蒋所有的50%份额进行均分。

 

【相关法律】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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