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大家庭解体”的前提下,能否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妻子(均已高龄)育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子女。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劳动,共同建造、购置了数处房产和存款,财产登记在父母或部分子女名下,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近年来,三子女因家庭事务、财产管理等产生严重矛盾,关系恶化,多次发生激烈争吵。王某甲、王某乙在父母仍健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现有的家庭共有财产(房屋、存款等)进行折产分割。王某丙及父母辩称,父母尚在,家庭未“解体”,分家析产为时过早,应待父母去世后再通过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但书的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本案的解决需要依据下面的路径进行:首先,确认案涉财产系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利用共同收益和积累建造、购置,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均享有相应权利。其次,认定“重大理由”。本案中兄弟姐妹之间已因财产管理、家庭事务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彼此丧失基本信任,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严重动摇。继续维持共有状态,不仅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反而可能加剧矛盾,导致财产损毁、价值减损,甚至影响对年迈父母的赡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甲、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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