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外生活、未尽或少尽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析产份额是否应受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赵与老伴老金结婚后共同出资在宅基地上修建一套房屋,二人育有三子女,分别是赵一、赵二、赵三(均为化名)。之后老赵和老金相继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且该遗产于2010年由某公司进行拆迁。现三子女就被继承人留下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以及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的分割产生争议。赵一认为父母在世时一直都是由自己和妻子进行照料,赵二赵三常年在外打拼,未经常回家探望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而赵二、赵三则辩称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法院最终对赵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二、赵三未对去世父母尽到扶养义务,他们在遗产析产时所分到的比例是否会受影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在本案中,若赵一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赵二、赵三确实未对父母进行经济上支持、生活上照顾、精神上照料的扶养义务,则法院应到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分割遗产比例时对赵二、赵三不分或少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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