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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子女为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该房屋能否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参与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十年前,刘某的父亲去世后,还住在同村的刘某为了让自己的母亲王某住得更舒服,出全资在父母的宅基地上重建老宅。房屋建好后,王某一直在老宅里居住。十年后,王某年迈,身体越来越差,最近这几年更是终日卧病在床,由刘某在内的几个儿女轮流照顾着。眼看自己身体越来越不行了,王某希望老宅今后能够归儿子刘某所有,但是刘某的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并不同意,认为这房子是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起来的,理应有他们的份额。现几个兄弟姐妹间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归属争议不断,遂向法院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要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因此,刘某家老宅所在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其次,在农村实际审批建房过程中,往往是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居住人一起进行宅基地审批手续。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分家前为家庭共有财产,除申请建房时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外,修建的房屋应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本案中,原老宅系父母所建,父亲去世后,应属父亲的份额发生继承,由母亲和所有的子女共有,后来刘某出资进行翻建,应当考虑适当增加其享有比例。但王某作为共有人之一,不能直接指定房屋的使用权对象,只能对自己拥有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份额进行指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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