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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同居的家庭共有财产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杨某某婚前带有一子杨某一,与原告共同生活。但二人婚后矛盾冲突不断,已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后,三人仍旧共同生活在原被告二人婚后取得的房屋中,现就家庭共有财产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和杨某一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经查明,案涉财产有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汽车两辆,这些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财产的共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结婚后离婚,与被告杨某一共同生活长达近17年,三人一直未分家,财务发生混同,财产应为家庭共有.综上,应认定案涉的一套房屋和两辆汽车均为家庭共有财产.此外,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实物分割的基础上,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是成本最低、更富效率的方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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