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在家庭成员间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刘与妻子老徐婚后在某村宅基地上建下一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户主为老刘,后该院落主要由长子刘甲一家居住并进行了多次翻建、装修。此外,老刘与老徐还育有两个子女,次子刘乙早年因上学迁出户口转为城镇户籍。女儿刘丙已出嫁,但户口未从该村迁出。老刘与老徐相继去世。2018年,该宅院被纳入拆迁范围。作为“被拆迁人”代表的刘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刘丙和刘乙认为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刘甲则认为,父母已故,自己长期居住并投入大量资金翻建,且刘某户口已迁出,无权分得宅基地补偿,故拒绝分割。协商不成,刘某、刘乙将刘甲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当如何分割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以及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能否享有分割权。首先应当区分补偿性质,将补偿款拆解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搬迁奖励补助以及安置房指标四类,让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利在各自的法律轨道上得到处理。其次要关注户籍状态在宅基地补偿分割中的作用,城镇户籍子女的权益被严格限制在房屋价值的继承范围内。此外,虽然翻建行为不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但能实质性影响房屋补偿款的分割比例.本案中,刘甲对房屋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翻建,可以多得补偿款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