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部分家庭成员签字或按手印的分家协议,是否对全体共有人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大爷夫妻育有陈大、陈二、陈三、陈四、陈五子女五人,陈大爷夫妻均去世后,留有一处原由陈大爷承租的公房。陈大、陈二、陈三、陈四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就房屋获利由兄弟姐妹五人共享,如遇回迁,回迁人一次性拿出房款给其他四位未回迁人,如回迁人卖房,获利大家均分。该协议有四人的签字,陈五未签字。后遇房屋拆迁,需确定承租人。陈大、陈二、陈三共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申请》,称因陈四一直与陈大同住在此且无自有住房,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放弃承租权,此房由己承租。后己变更为承租人,并在该房拆迁时签署协议,领取了全部补偿款。
因陈四未向其他兄弟姐妹分割补偿款,陈大、陈二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书》约定,陈四分别向二人各支付五分之一的拆迁利益。诉讼中,陈四辩称《协议书》非其本人签字,且因陈五未签字,协议应当无效,主张拆迁利益仅属于其本人及其家人。庭审中,陈五表示认可《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陈大、陈二、陈三、陈四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四人均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并签名,且经过鉴定,该签名均为其本人所签,因此《协议书》形式要件完备。其次,陈五到庭明确选择认可该《协议书》,同意拆迁利益兄弟姐妹均分,系对《协议书》的追认,该《协议书》对五人均具有约束力,故该《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再次,《协议书》系在变更承租人之前签署,陈大、陈二、陈三放弃房屋的承租权,由陈四承租,陈四承诺房屋的回迁获利大家均分的背景下签订。最后,依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利益五子女均分,五人各得拆迁款的五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分家协议重在探究是否系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愿,本质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即便协议在形式上有些小瑕疵,法院一般也不轻易直接认定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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