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房屋长期未过户,物权归属以何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00年,张父(已故)主持家庭会议,与三个儿子(张甲、张乙、张丁)达成书面《分家析产协议》,约定张父名下一套房屋归次子张乙所有,张乙负责主要赡养义务;其他财产另作分配。协议有张父、三兄弟及见证人签字。协议签订后,张乙即搬入老屋居住,独自承担了对张父的赡养直至其去世。但是房屋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至张乙名下,登记状态仍为张父。2018年,该区域面临拆迁。此时,长子张甲以其为张父的法定继承人、且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未变更为由,主张该房屋为张父的遗产,要求与其他兄弟法定继承。张乙则依据分家协议,主张房屋已归其所有,拆迁权益应全部归其本人。张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争议房屋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法院判决支持张乙的诉讼请求,确认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张乙所有。同时,判令张甲等继承人负有协助张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确认,该《分家析产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因此即使不动产未过户,协议也是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其次,虽然分家协议有效,但不动产未过户意味着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根据物权法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在不动产未过户的情况下,虽然分家协议确定了不动产的归属,但法律上该不动产仍属于原登记人所有。
综上,根据协议的有效性,可确认房屋最终归属于张乙;其他继承人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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