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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后一方翻建房屋,另一方主张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冯家兄弟分家,约定祖宅东厢房归兄冯东,西厢房归弟冯西,正房父母居住。分家后,冯西将西厢房拆除,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扩占部分空地,新建了一栋两层楼房。多年后,冯东认为冯西新建楼房占用了属于公共走道或未来可能属于自己扩建范围的空间,且楼房的价值远超原西厢房,要求在分家析产或拆迁补偿时对该楼房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或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分家后一方对原分得财产进行重大添附、改造后的权属认定。

首先,分家协议明确了西厢房及所附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冯西。冯西拆除旧房建新房,是对其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和升级,原则上新建楼房的所有权归冯西。

其次,关键在于冯西新建时是否超出了其原有权属范围。如果扩建部分占用了家庭共有但未分割的公共空间(如走道、院落空地),或者侵占了冯东的宅基地范围,则冯东有权就侵权部分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这需要依据分家协议、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历史使用情况来界定四至范围。

最后,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由于新建资金、材料、设计均来源于冯西个人,该增值部分主要归功于冯西的投入,原则上应归其所有。冯东不能仅因土地原属家庭共有,就主张分享地上建筑物全部增值的利益。除非他能证明自己对新建也有出资或贡献,或者该扩建行为是基于双方共同合意。

因此,冯东的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其能否证明冯西存在侵权(超占土地)行为。如果不存在侵权,则冯西的新建楼房是其个人财产,与分家析产无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