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用子女彩礼钱购房,房子算谁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结婚时,张某家给予李某家彩礼28万元。这笔钱最终由李某的父母收取。后李某的父母用这笔彩礼钱,加上部分自有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母亲一人名下。张某与李某结婚不久后即感情破裂离婚。张某主张,购房款中包含其支付的28万彩礼,故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相应份额,或返还28万元彩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彩礼的性质转化与物权认定问题。首先,需要界定彩礼的性质。彩礼通常被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婚姻已缔结,条件成就,赠与完成。彩礼给付后,其所有权一般转移给女方家庭。
李某父母用收到的彩礼钱购房,在法律上被视为用其自有资金购房。彩礼钱与其他积蓄混合后,已转化为房屋的一部分。房屋登记在李某母亲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该房屋为李某母亲的个人财产。张某与这套房屋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无权要求确认房屋份额。
张某的救济途径在于,其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却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下,才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已结婚并共同生活,若无导致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张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此案提示,彩礼的支付和处置应有明确约定,否则一旦混入家庭财产,追回将极为困难。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