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城里弟弟与村里哥哥的十年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老爷子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其有两个儿子:长子王某甲,系本村村民,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次子王某乙,早年考入大学,户籍迁出成为城镇居民。王老爷子去世后,旧宅由王某甲居住。十年后,该宅院遇拆迁,王某甲获得全部补偿。王某乙知悉后,主张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父亲的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割一半补偿款。王某甲认为弟弟是城里人,无权继承农村宅基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继承问题。需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乙的城镇居民身份,使其丧失了作为本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因此,他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本身。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王某乙毫无权利。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王某乙有权继承其父在房屋中享有的份额。本案中,王某甲在父亲去世后长期占有房屋,直至拆迁。拆迁补偿款中,针对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属于遗产,王某乙有权要求分割。而对于纯粹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对王某甲作为现使用权人的安置补偿,则应归王某甲所有。因此,法院在处理时,会对拆迁补偿款进行“析产”,区分不同补偿项目的性质,从而公平地保护了非集体成员继承人的房屋财产权,也维护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的基本制度。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